酵母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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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GB25462—2010。于2010年10月1日實施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酵母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,不再執行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—1996)中的相關規定。
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
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酵母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適用于對酵母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,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、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,或水環境容量較小、生態環境脆弱,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,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,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相關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、時間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。